近日,四川邛崃市法院对一起离婚后财产争议案件作出裁决。2025年10月31日,刘某与徐某某签订离婚协议并完成离婚登记,协议规定房产和车辆归徐某某所有,刘某则承担30多万元债务。刘某声称,离婚后两人实际上依然同居,且未向外界透露离婚的消息。没过一个月,刘某却发现徐某某与另一名男子一起居住在他们的婚房里。他认为自己是受到“假离婚陷阱”的欺骗,因此起诉要求撤销协议中的财产和债务条款,并请求重新分配房屋、车辆及债务。
调查显示,徐某某曾向刘某提议“假离婚”以规避债务风险,但在离婚登记前一周,刘某明确表示希望离婚,双方在登记前已经意识到这是正式离婚。经过评估,案涉房产和车辆税后净值约为35万元,虽然房屋和车辆归女方所有,但女方独自抚养年仅3岁的女儿且不要求刘某支付抚养费,承担抚养责任的经济负担不容忽视。同时,32.9万元债务是刘某用于汽车生意周转,其承担责任亦在合理范畴内。最终,法院认为刘某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协议签署时存在欺诈或胁迫,拒绝了他的全部诉讼请求。法官强调,法律不承认“假离婚”,在我国,离婚关系的解除需通过民政部门登记或法院判决,双方一旦完成离婚登记,婚姻关系即依法结束,私下的声称无法改变这一结果。